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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林典型案例IM电竞网站

更新时间:2025-02-03 02:02点击次数:
 。某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会,提出出租土地5。88亩用于某公司修建皮带走廊,其中只有村民小组长傅某同意,其他村民都不同意。2019年8月29日,某村主任再次通知部分村民开会,要求5。88亩土地承包人签字领取青苗费,数人拒签领。2020年3月27日,童某在村主任王某处获悉某村委会、某村小组于2018年所签5。88亩土地出租《协议书》,才得知村民小组组长傅某在2018年1

  。某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会,提出出租土地5。88亩用于某公司修建皮带走廊,其中只有村民小组长傅某同意,其他村民都不同意。2019年8月29日,某村主任再次通知部分村民开会,要求5。88亩土地承包人签字领取青苗费,数人拒签领。2020年3月27日,童某在村主任王某处获悉某村委会、某村小组于2018年所签5。88亩土地出租《协议书》,才得知村民小组组长傅某在2018年1月1日早已将5。88亩土地出租给了某村委会,租期为11年。徐某1、徐某2、徐某3、余某4、童某认为,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是在2019年5月以后,而协议书的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因此该协议存在造假,认为该《协议书》侵害了某村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IM电竞网站,因此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协议无效。

  2.裁判结果。某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案涉5。88亩土地,徐某1、徐某2、徐某3、余某4、童某在本案中陈述其为退耕还林的土地;某村委会、某村一组认为该土地属于其集体所有,但未提供承包地地籍卡、林权证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等规定,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机关为政府职能部门,案涉土地权属的认定,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确认。本案中,因五原告主张属于土地权属不清,需要由行政职能部门先行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五原告起诉。五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加盖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某公司800万吨皮带走廊某村二组5。88亩租地分户表》中载明有21名村民,余某、童某、徐某3包含在该分户表中。案涉争议土地有多份《协议书》,载明的甲方是“某村委会”,乙方是“某村二组”,在《协议书》尾部签字部分“乙方代表”处为涉及的村民本人签字,余某、童某、徐某3分别在《协议书》中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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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余某、童某、徐某3三人在争议协议上签字,是争议协议主体。徐某2、徐某4虽未签订案涉争议协议,但其均主张与争议协议涉及的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该五人诉请的是确认涉案土地《协议书》效力问题,故五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四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3.典型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订立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应不能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法定代理人资源优势,代表村集体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村集体利益和村集体成员利益,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村集体成员徐某1、余某、童某等人是涉及的林地直接利害关系人,林地流转与否由其自主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其法定权利。某村委会、某村一组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协议书》,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林地流转的要求,但实际上某村委会、某村一组确侵害了林地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徐某1、余某、童某等五人才是该流转林地的利害关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农民集体的法定代理人,其职责是保护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包括自身在内的侵害,因此,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案法院判决也支持了他们的诉求。

  朗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林典型案例, (一)徐某1诉徐某2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纠案1.基本案情。某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会,提出出租土地5。88亩用于某公司修建皮带走廊,其中只有村民小组长傅某同意,其他村民都不同意。2019年8月29日,某村主任再次通知部分村民开会,要求5。88亩土地承包人签字领取青苗费,数人拒签领。2020年3月27日,童某在村主任王某处获悉某村委会、某村小组于2018年所签5。88亩土地出租《协议书》,才得知村民小组组长傅某在2018年1月1日早已将5。88亩土地出租给了某村委会,租期为11年。徐某1、徐某2、徐某3、余某4、童某认为,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是在2019年5月以后,而协议书的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因此该协议存在造假,认为该《协议书》侵害了某村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因此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协议无效。2.裁判结果。某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案涉5。88亩土地,徐某1、徐某2、徐某3、余某4、童某在本案中陈述其为退耕还林的土地;某村委会、某村一组认为该土地属于其集体所有,但未提供承包地地籍卡、林权证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等规定,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机关为政府职能部门,案涉土地权属的认定,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确认。本案中,因五原告主张属于土地权属不清,需要由行政职能部门先行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五原告起诉。五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加盖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某公司800万吨皮带走廊某村二组5。88亩租地分户表》中载明有21名村民,余某、童某、徐某3包含在该分户表中。案涉争议土地有多份《协议书》,载明的甲方是“某村委会”,乙方是“某村二组”,在《协议书》尾部签字部分“乙方代表”处为涉及的村民本人签字,余某、童某、徐某3分别在《协议书》中有签字。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余某、童某、徐某3三人在争议协议上签字,是争议协议主体。徐某2、徐某4虽未签订案涉争议协议,但其均主张与争议协议涉及的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该五人诉请的是确认涉案土地《协议书》效力问题,故五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四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3.典型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订立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应不能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法定代理人资源优势,代表村集体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村集体利益和村集体成员利益,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村集体成员徐某1、余某、童某等人是涉及的林地直接利害关系人,林地流转与否由其自主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其法定权利。某村委会、某村一组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协议书》,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林地流转的要求,但实际上某村委会、某村一组确侵害了林地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徐某1、余某、童某等五人才是该流转林地的利害关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农民集体的法定代理人,其职责是保护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包括自身在内的侵害,因此,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案法院判决也支持了他们的诉求。

  1.基本案情。某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会,提出出租土地5。88亩用于某公司修建皮带走廊,其中只有村民小组长傅某同意,其他村民都不同意。2019年8月29日,某村主任再次通知部分村民开会,要求5。88亩土地承包人签字领取青苗费,数人拒签领。2020年3月27日,童某在村主任王某处获悉某村委会、某村小组于2018年所签5。88亩土地出租《协议书》,才得知村民小组组长傅某在2018年1月1日早已将5。88亩土地出租给了某村委会,租期为11年。徐某1、徐某2、徐某3、余某4、童某认为,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是在2019年5月以后,而协议书的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因此该协议存在造假,认为该《协议书》侵害了某村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因此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协议无效。

  2.裁判结果。某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案涉5。88亩土地,徐某1、徐某2、徐某3、余某4、童某在本案中陈述其为退耕还林的土地;某村委会、某村一组认为该土地属于其集体所有,但未提供承包地地籍卡、林权证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等规定,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机关为政府职能部门,案涉土地权属的认定,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确认。本案中,因五原告主张属于土地权属不清,需要由行政职能部门先行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五原告起诉。五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加盖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某公司800万吨皮带走廊某村二组5。88亩租地分户表》中载明有21名村民,余某、童某、徐某3包含在该分户表中。案涉争议土地有多份《协议书》,载明的甲方是“某村委会”,乙方是“某村二组”,在《协议书》尾部签字部分“乙方代表”处为涉及的村民本人签字,余某、童某、徐某3分别在《协议书》中有签字。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余某、童某、徐某3三人在争议协议上签字,是争议协议主体。徐某2、徐某4虽未签订案涉争议协议,但其均主张与争议协议涉及的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该五人诉请的是确认涉案土地《协议书》效力问题,故五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四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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