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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某实业公司诉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示范场、刘某以及第三人某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追偿权 连带保证责任 反担保 诉讼时效 抵押权 质押权 优先受偿权 保证期间
2013年11月18日,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贷款600万元,委托某担保中心为其向某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013年11月27日,某示范场与某担保中心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土地为抵押物,为担保中心担保的6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反担保。
同日,刘某与担保中心签订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担保中心担保的6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019年12月3日,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及商标权质押给担保中心。
贷款到期后,由于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要求担保中心代偿。
2021年11月23日,担保中心与盘锦某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盘锦某实业公司借款3600万元,用于向某银行代偿包括案涉贷款在内的贷款。
2021年11月24日,盘锦某实业公司替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向某银行代偿600万元。
2021年11月25日,担保中心与盘锦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及反担保人的追偿权转让给盘锦某实业公司,IM电竞下载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担保中心担保期已过,担保人免责。某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两年内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已届满,担保中心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
二、盘锦某实业公司不能提供将债权转让通知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示范场、刘某的证据,因此盘锦某实业公司与担保中心的通知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示范场、刘某不发生效力。
三、盘锦某实业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案涉抵押物是某示范场为担保中心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中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未履行代偿责任,主债权人又未向担保中心追偿,担保中心已经免责,担保中心自然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某示范场已经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担保中心已免责,担保中心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还款行为不得再向刘某追偿。
2013年11月18日,盘锦市某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止。同日,某担保中心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某担保中心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3年11月27日,盘锦市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某担保中心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范围为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向债权人借用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借款方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乙方为甲方的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期间。同日,担保中心作为甲方,某示范场作为乙方签订《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土地为抵押物提供反担保,抵押金额为6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第四条约定,抵押权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设立的,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甲方予以协助。第八条约定,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日,鉴于担保中心同意为盘锦市某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并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刘某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债务向某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600万元整和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贷款到期后,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某银行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1日向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担保中心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了催收,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担保中心在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确认。
2019年12月3日,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向担保中心出具《债务承担承诺书》,承诺政府动迁补偿款全部偿还担保中心,公司两个专利及商标注册权全部质押给担保中心。
2021年11月23日,某担保中心与盘锦某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盘锦某实业公司借款3600万元,用于代偿担保款项事宜。
2021年11月24日,担保中心代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600万元。
2021年11月25日,盘锦某实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担保中心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担保中心将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盘锦某实业公司。
另查明,某示范场为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土地、盘锦市某有限公司质押给担保中心的专利及商标注册权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 2024年4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盘锦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盘锦某实业公司代偿款项600万元;二、某示范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600万元范围内向盘锦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盘锦某实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关于盘锦某实业公司主张的借款合同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主债权债务于2014年11月17日到期,盘锦某实业公司提交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某银行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1日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担保中心进行了催收,主债权债务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 关于某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约定的届满期间为2014年11月17日,故保证期间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依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某银行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1日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担保中心进行了催收,IM电竞下载银行在保证期间催收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又因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1日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因此担保中心于2021年12月24日代偿时未超过保证期间,主债权亦未超过诉讼时效。后某担保中心于2021年12月25日将追偿权转让给盘锦某实业公司,盘锦某实业公司取得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盘锦某实业公司与某担保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盘锦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将本案诉讼材料送达给各被告,产生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盘锦某实业公司有权要求盘锦市某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600万元。
✎ 关于盘锦某实业公司主张就某示范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案涉《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某示范场以其所有的土地提供抵押反担保,但上述《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抵押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盘锦某实业公司并未取得的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某担保中心与某示范场签订的《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有效,不受抵押权未设立的影响。依据《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的约定,某示范场应履行对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现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某示范场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担保中心受到的损失。某担保中心的损失相当于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部分,故某示范场应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盘锦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关于盘锦某实业公司主张就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质押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未设立,盘锦某实业公司并未取得的对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对盘锦某实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盘锦某实业公司主张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某担保中心于2021年11月24日代偿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所涉借款,故本案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应从该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刘某为案涉贷款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应为2021年11月24日起六个月,盘锦某实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故盘锦某实业公司要求刘某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保证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3、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有效,不受抵押权未设立的影响,抵押人应履行对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抵押人应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涉主债权债务于2014年11月17日到期,盘锦某实业公司提交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某银行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1日对盘锦市某有限公司、某担保中心进行了催收,主债权债务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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