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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注册职务侵占罪专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1)

更新时间:2025-01-09 21:58点击次数:
 2024年5月8日实施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IM电竞注册,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

  2024年5月8日实施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IM电竞注册,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向被害单位退赔553万元,弥补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法不扣除为完成犯罪支付的成本。

  桂某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案——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担任管理职务前后的身份区分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时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刑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桂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某船舶代理公司钱款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某船舶代理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该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桂某担任某船舶代理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未经公司党政班子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2015年8月和2017年2月,桂某经某船舶代理公司党政班子议事会研究决定,先后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代表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桂某所犯各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对于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身份认定,准确选择适用的罪名:(1)未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主体身份发生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转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前后,主体身份发生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转变。其在不同时间段,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武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武某职务侵占且尚未归还1.047亿元赃款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泰山某某集团。其中,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5.59万元及向Y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 732.64万元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被告人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该打赏款系直播平台无偿获得的涉案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二)第三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2.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聂某某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某泉公司名义收取彭某某 10万元门窗改造费及工程配合费用,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聂某某收取的财物不属于某泉公司,经查,某泉公司将某泉商业广场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发包给某睿公司,工程完成后应当向某睿公司支付工程款,聂某某以某泉公司名义从镇某火锅店收取的10万元是应当由某泉公司收取后支付给某睿公司的工程款一部分,显然不属于聂某某个人所有。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聂某某是营销总监,不负责工程部,不符合本案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聂某某日常虽不负责工程部,但其受时任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安排负责处理镇某火锅店外墙装修改造一事,属于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临时被授权管理某项日常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事项,不影响认定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聂某某收取的10万元应交给某睿公司的意见,经查,根据某泉公司与某睿公司的合同约定,某睿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与某泉公司结算,故聂某某以某泉公司名义收取镇某火锅店10万元的改造费用应当交给某泉公司,况且,聂某某实际也并未将该10万元交给某睿公司用于支付某泉公司的工程款。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权力。本人职权范围,既包括其日常岗位所具有的职权,也包括由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职权,只要是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权力即可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的资金”,既可以是本单位的原有资金,也可以是应当交付给本单位的客户资金。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以私募基金实际受损失数额计算。为投资人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管理人员除约定的管理费用外,不应从中获取任何其他利益,对于使用欺骗、隐瞒等方式与私募基金开展不正当交易,将本应归属于私募基金的利益输送至个人的,其实质是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对于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的案件,应当区分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正常投资与为个人利益实施的不正当交易,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属于私募基金的利润归个人所有,系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办理相关案件,应当全面收集和审查投资人合同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行为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市场上同类交易正常交易流程、行为人向单位上报的交易数据、涉案资金最终流向等证据,以查明行为人究竟是开展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投资交易还是通过开展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许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客户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应收款项,数额较大,IM电竞app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对被告人许某某定性的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获取财物的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两罪虽都有欺骗行为,但存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区别。

  经审理查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系某思公墓的工作人员,其个人电话亦作为某思公墓联系方式登记在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购墓人员经介绍或通过网络与其联系后,由许某某带到某思公墓中确认所要购买墓穴位置及价格,之后购墓者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地方或者居委会办公地点内将钱款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给许某某,取得许某某核发给他们的上盖有某思公墓印章的殡葬证明书、安葬证等证件。购墓者向许某某支付购墓款,并非因为许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作出错误财产处置决定,而是基于许某某在墓园的工作人员身份,IM电竞app下载足以使购墓者认为许某某是代表某思公墓的销售人员,在选择墓地后将钱款交给销售业务人员,该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购墓合同签订和履行,许某某作为某思公墓的有权代表接收购墓人支付的购墓款后,钱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该款成为某思公墓财产,随后许某某将该款侵占,应认为其侵占了某思公墓的财物。某思公墓关于殡葬证明书需要加盖财务印章才能生效的内部规则,可作为内部管理流程约束工作人员,但不能对购墓者产生必然的效力,不能因此提高购墓人在交易中的注意义务。虽然许某某有欺骗行为,但该行为系以职务便利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购墓者对其岗位和职责的认可及实际上的接受,被告人是无法取得购墓款的占有。因此许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此外,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对方基于行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进而购买商品、服务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所支付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的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顾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销售人员以欺诈方式越权收取客户货款,非法占有行为的定性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第一,关于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以顾某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期间,擅自以不开发票优惠,骗取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为由,认定其骗取某科技公司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无论被害单位系客户一方还是某科技公司,顾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客户一方,其在收取货物后支付货款,对支付货款的用途、数额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且已银货两讫,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于某科技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某科技公司知晓并同意涉案业务,顾某某事前并未对某科技公司实施欺诈行为,其隐瞒已自行收取货款事实系发生在某科技公司已发货、客户一方已付款之后,此时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发生。故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关于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以顾某某没有收取货款的职权为由,否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顾某某是否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系某科技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据此否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的事实。顾某某的供述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涉案客户系顾某某个人发展而来,由其代表公司与客户一方洽谈交易。顾某某在代表某科技公司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将客户支付至其个人账户的货款侵吞,非其负责涉案销售业务不能实现,故显然利用了其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

  综上,顾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顾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卿某跃等职务侵占案——新法减轻主刑并增加附加刑时,应以主刑作为判断刑罚轻重的标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卿某跃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胜某公司财产48.6万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四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在量刑时根据在犯罪中所处地位、作用及情节综合考虑,分别予以量刑。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人犯罪数额较大,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据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整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新法减轻主刑并增加附加刑时,应以主刑作为判断刑罚轻重的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整体适用轻法即新法。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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